(2015)巴州民初字第25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赵森与四川巴中市三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森,四川巴中市三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州民初字第2587号原告赵森,男,生于1978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被告四川巴中市三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屈小琳,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伟,男,生于1971年,汉族,住巴中市巴州区。本院在审理赵森与四川巴中市三木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赵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森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森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955元,减半收取477.5元由原告赵森负担。审判员 刘梅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臻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