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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刑初字第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刑初字第182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诉刑诉(2015)18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费某某、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7月,被告人徐某某在担任智飞公司业务员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采用支付一定费用的方式,通过他人为智飞公司虚开得苏州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6份,税额人民币18.2万余元。上述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均已由智飞公司入账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了税款。2015年5月19日,被告人徐某某经电话通知,在接受公安人员询问时主动陈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智飞公司向税务机关缴纳了全部税款及罚款。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朱某某、胡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税务机关制作的《抵扣证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收缴款书》,苏州海关出具的《海关缴款书核查回复函》,有关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账凭证、工商登记材料、情况说明及徐某某的户籍证明、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其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徐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合智飞公司已退缴税款、缴纳罚款等情节,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决定对徐某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徐某某可适用缓刑的建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某犯虚开用于骗取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在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徐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 卉代理审判员  徐怡南人民陪审员  陆志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任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