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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昆山市巴城镇王冬生建材商行与王彬叶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彬叶,昆山市巴城镇王冬生建材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辖终字第004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彬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山市巴城镇王冬生建材商行。上诉人王彬叶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巴城镇王冬生建材商行(以下简称王东生商行)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民初字第016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王彬叶上诉称:一、本案不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而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原告起诉时,被告王彬叶的暂住地在昆山。无论案件性质如何,原告也无权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双方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昆山市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相关责任还不明确,为节约诉讼资源,请求将本案移送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并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王东升商行主张双方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提供了一系列货单作为证据,王彬叶认为双方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未提供任何证据。且即使双方之间系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也不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畴。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提起的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王东生商行提供的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资料显示,自2014年4月27日起王彬叶的居住地址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畅苑新村一区12幢二单元203室;自2014年11月26日至起诉日王彬叶的居住地址变更为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畅苑新村一区14幢四单元107室,上述地址均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王彬叶认为原告起诉时其暂住地在昆山,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至原告起诉时王彬叶于苏州工业园区唯亭街道畅苑新村已经连续居住满一年,原审法院作为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王彬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杰审判员  任小明审判员  周 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文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