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与胡华碧,龙寿强、龙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胡华碧,龙寿强,龙卿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组织机构代码55409394-X),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青枫北路12号。法定代表人:余宪武,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罗明红,重庆盛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华碧,女,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被告:龙寿强,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被告:龙卿,男,1993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诉被告胡华碧、龙寿强、龙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子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茹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