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曹利君与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利君,吴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3085号原告曹利君。委托代理人尹琼雪。被告吴佳。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利君诉被告吴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利君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利君以原告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利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25元,减半收取计7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海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甄亚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