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商诉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33号金融汇102室。代表人王慧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俞春雷,江苏清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徐建,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海科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滨江街道珠海路1号内1号房。法定代表人钱胜华,职务负责人。被申请人徐建。被申请人徐国华。被申请人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解放东路电视塔东。法定代表人郑镭,职务负责人。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与被申请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其他等价财产,并已承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亚洲新能源(中国)有限公司、海科工业有限公司、徐建、徐国华、南通怀朔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分行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施新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