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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冠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鸡冠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时某,女。原告王某诉被告时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晓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时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某某2010年7月30日出生。婚后被告不赡养老人、喝酒与原告分床生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时某辩称,孩子不能没有爸爸或妈妈,这样影响孩子成长。原、被告感情挺好,虽然有小矛盾,但没有达到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11月11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女王某某于2010年7月30日出生。现原告称被告不赡养老人、喝酒与原告分床生活,双方因此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原告未向法院提供证据。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基础尚好。现原告虽要求离婚,但未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且被告不同意离婚,应视为夫妻感情未破裂。为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时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永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