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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杜幸福、华士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幸福,华士强,刘纪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二初字第02216号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靳传明,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集支行行长。被告:杜幸福,男,198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华士强,男,195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刘纪玲,女,196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幸福、华士强、刘纪玲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西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