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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破(预)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富破(预)字第5-1号申请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迎宾北路221号。法定代表人:陆昇。申请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不抵债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清算。本院查明: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6日经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注册资本现为5100万元,经营范围为:制造通信设备、网络设备;货物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经验项目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迎宾北路221号。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交的破产清算文件显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净资产为-2753.05万元,另截至2015年7月31日止,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外担保12061.26万元。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大量案件被起诉至法院且进入执行程序,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本院认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核准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在杭州市××区,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我国企业破产法赋予了企业法人性质的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的权利,故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具备申请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公司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杭州天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方新平审 判 员  蒋 明代理审判员  何成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风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