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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姜某,王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6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姜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邵晓敏。委托代理人:赵约翰。上诉人姜某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瑞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姜某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姜某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姜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宗波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戚彬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