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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民三初字第8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唐爱侠与刘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爱侠,刘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838-1号原告唐爱侠。被告刘鹏。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爱侠与被告刘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唐爱侠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爱侠撤回对被告刘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朐支公司的起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爱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3元,减半收取431.5元,财产保全费220元,共计651.5元,由原告唐爱侠负担。审判员  姜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胜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