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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阮某甲、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阮某甲,阮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沈欣,安徽天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某甲。被告:阮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阮某甲、阮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朱晓东审 判 员  董立新人民陪审员  杨维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焦修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