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执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机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机床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执字第290号申请执行人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贤,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锡友,董事长。被执行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机床厂。负责人徐仲,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四平东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沈一机床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四平市铁西区人民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工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719097元予以划拨。本案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平市铁西区人民作出的(2014)西民二初字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及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四民三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晓东执行员 王志东执行员 赵喜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