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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罗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株石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某,农民,现住湖南株洲县。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2015年8月2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二看守所。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株石检刑诉(2014)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敬军、刘定平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罗京艳担任记录。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慧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在中国银行株洲市清水塘支行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42)。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4年2月,被告人罗某透支信用卡本金累计达98650.95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罗某没有归还银行欠款,并于2014年5月前往外地、更换手机号码。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资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申办信用卡资料、催款通知书及催收记录、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害单位代表雷骥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予归还,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8日被告人罗某使用伪造的房产证,在中国银行株洲市清水塘支行办理一张透支额度为10万元的信用卡(卡号62×××42)。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罗某利用该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至2014年2月,被告人罗某透支信用卡本金累计达98650.95元,后经银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罗某没有归还银行欠款,并于2014年5月前往外地、更换手机号码。被告人罗某至2015年10月26日仍未归还透支欠款。截止2015年7月26日,被告人罗某尚欠中国银行株洲市清水塘支行本息合计148272.29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罗某户籍资料、受理案件登记表、破案经过、申办信用卡资料、催款通知书及催收记录、信用卡交易记录查询单、房屋登记信息查询证明;被害单位代表雷骥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明。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恶意透支银行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责令被告人罗某退赔受害单位中国银行株洲市清水塘支行经济损失148272.29元。(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罗某的刑期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上述罚金、退赔款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张 雷人民陪审员  王敬军人民陪审员  刘定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京艳附本判决适用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