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夏某诉被告汝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汝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3331号原告:夏某,女,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本县汝集镇。被告:汝某某,男,汉族,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址同上。原告夏某诉被告汝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夏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长 刘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汝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