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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与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391号原告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何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万春、姚晔,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杨顺辉,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女。原告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虞增鑫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姚晔,被告委托代理人张晓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存在加工定作关系,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间,被告向原告定作模具零件,原告根据交易情况,总计向被告开具发票370923元,被告已付199876.36元。2015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付款计划,承诺对欠付价款分期支付,然未践约。因催款未着,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价款171046.64元。原告为证明自己主张,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凭证、送货单、付款计划、律师函等证据。被告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主张的欠款金额无异议,但因被告收款困难,可以保证每月支付5000到10000元,希望与原告达成和解,但不同意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对被告所提调解方案不同意,双方调解不成。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双方陈述,进行核对,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告所述事实属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间存在加工合同关系,被告欠付原告价款171046.64元。被告对欠款金额亦无异议。因双方对付款期限没有约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交付工作成果同时支付相应价款,被告未付清的,应继续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超云模具有限公司171046.64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3721元,减半收取1860.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75元,合计诉讼费3235.50元,由被告上海信量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虞增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浩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