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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商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林菊香与金君飞、黄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菊香,金君飞,黄永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台温商初字第1968号原告:林菊香。委托代理人:缪竑甫。委托代理人:潘伟娜。被告:金君飞。被告:黄永仁。原告林菊香与被告金君飞、黄永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会款120000元,并支付自2013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金君飞、黄永仁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1995年3月16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8日登记离婚。2011年,两被告因生活需要,以金君飞名义向亲朋好友聚互助会一只,金君飞为会主,原告到最后得会,得会时被告金君飞将原告应得会款挪为己用。后被告金君飞出具凭证一份,载明“2013.6.20欠会钱林菊香人民币拾贰万(120000),会主金君飞”。后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君飞、黄永仁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林菊香互助会会款1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6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被告金君飞、黄永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行:台州市农行)。审 判 长  梁必静人民陪审员  林绣英人民陪审员  吴正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郭金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