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小玉与彭发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35号申请执行人李小玉,女,1962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柳州市四季花城32栋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彭发元。本院在执行李小玉申请执行彭发元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67元,并依法交纳执行费206元。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一)字第26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袁 奇审判员 卢春发审判员 秦宏黔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