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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六执字第29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永美、王萍、王忠、王成、王琴、XX与被执行人林守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六执字第2936号申请执行人严永美,女,194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萍,女,196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忠,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成,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琴,女,196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XX,女,196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守维,男,1985年6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严永美、王萍、王忠、王成、王琴、XX申请执行林守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对林守维的部分款项进行了分配,之后的款项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先由双方自己协商,协商不成再由法院执行,因该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4)六执字第29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卢德建执行员  杜道靖执行员  黄 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