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潘蓉与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邓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蓉,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邓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宜民初字第00184号原告潘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邓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邓华村。负责人高明,该村村民主任。委托代理人田应龙,扬州市江都区辉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蓉诉被告扬州市江都区丁沟镇邓华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蓉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蓉负担。审 判 长  陆 兵人民陪审员  高贵庆人民陪审员  刘艳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