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催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2-08
案件名称
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范艳等票据纠纷、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催字第00041号申请人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咸宁东路。法定代表人范艳。委托代理人谢水泉。申请人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票据权利。现公告期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除权判决。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号码为30900xxx52,票面金额为10万元,出票人为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为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持票人为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银行为兴业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5年2月6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请求支付票款。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西安华港涂料化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石丽屏审判员 周庆华审判员 胡立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温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