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独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方淑芳与詹岩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淑芳,詹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独执字第299号申请执行人方淑芳,女,汉族,1947年7月出生,现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被执行人詹岩,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现住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5)独民一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詹岩需向申请执行人方淑芳偿还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负担申请执行费354元,以上合计30629元。被执行人詹岩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詹岩在银行有存款。以上事实有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证实。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詹岩的银行存款30629元(欠款3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