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开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