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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开民初字第3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淮开民初字第3064号原告胡某,女,汉族,1982年2月5日生。被告李某,男,1974年12月2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波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石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