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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3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723号原告:彭某某,女,1973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告:李某某,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彭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刁世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