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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山执字第1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冯振起、冯琳、冯云广、佟传兰借款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冯振起,冯琳,冯云广,佟传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山执字第1233号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冯振起。被执行人冯琳。被执行人冯云广。被执行人佟传兰。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振起、冯琳、冯云广、佟传兰借款纠纷一案,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安市泰山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冯振起、冯琳、冯云广、佟传兰(2014)泰山商初字第935号借款纠纷一案中,已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核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因此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偿还能力时再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泰山商初字第9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法生审判员  赵红梅审判员  赵京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宝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