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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绥执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汉海与谭国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汉海,谭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执字第00594号申请执行人刘汉海,农民。被执行人谭国辉,农民。本院在执行刘汉海与谭国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应得赔偿款2383元,诉讼费150。以上款额申请执行人均未受偿。另查明被执行人谭国辉始终在外地打工,至今下落不明,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绥执字第00594号案本次程序终结执行。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宝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凯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