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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谢祖耀与全椒县逸夫小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全民一初字第01249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法定代理人:张琴,女,系谢某某之母。委托代理人:韩金聪,安徽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椒县逸夫小学,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组织机构代码48614656-X。法定代表人:刘昌华,该学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尚昌根,安徽敬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组织机构代码72332477-0。负责人:曾庆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东,安徽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某某诉被告全椒县逸夫小学(简称逸夫小学)、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简称人保滁州分公司)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清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法定代理人张琴、委托代理人韩金聪、被告逸夫小学委托代理人尚昌根、被告人保滁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蒋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某某诉称:谢某某系逸夫小学学生。2015年5月29日上午早操时间,其在操场上活动时被他人撞倒导致牙齿受伤。当天谢某某就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为牙齿冠折,后因伤情需要其又被送往南京市口腔医院南京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治疗,现在正在康复期间。根据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申请人谢某某18周岁以前的义齿安装费用为300元每次,更换周期为1年;在其18周岁以后,若烤瓷桥修复,安装费用人民币3000元每次,更换周期为12年。事发后,学校将校园内的监控录像删除,导致无法找到侵权人。故起诉请求判令:1、逸夫小学赔偿谢某某医疗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种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待鉴定后再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逸夫小学承担。逸夫小学辩称:谢某某诉称其在早操期间活动时受伤,事实不清。谢某某诉称是第三人侵权,谢某某应当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谢某某无证据证明我方没有尽到管理责任;如果法院认定学校承担部分责任,学校已经投保了校园险,相关的赔付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人保滁州分公司辩称:1、谢某某或被保险人应提供保单正本、学校办学许可证、事故证明原件,否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2、本次意外事件事实无法查清,谢某某的损失是由于其本人和他人打闹造成的,还是其他原因造成,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事发当日下雨,校方取消了早操,校方行为并无不当,也没有过失,谢某某作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雨天应当知道户外活动的危险性,所以其对自己的受伤应承担全部责任;3、谢某某陈述其受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所致,而校方未经我公司允许擅自删除所有监控视频,其行为等于放弃了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所以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校方责任险条款明确规定,精神抚慰金、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5、谢某某的医疗费由法院审核。谢某某的后续治疗费应为16350元[(18周岁-11周岁)×300元/次+(75周岁-18周岁)÷12年×3000元/次]。其交通费过高,由法院酌定。经审理查明:谢某某系逸夫小学学生。2015年5月29日上午早操时间,该校由于下雨没有组织做早操,谢某某在操场上玩耍后去厕所,从厕所出来后被人撞倒,导致牙齿受伤。次日,谢某某被送往全椒县人民医院治疗;后谢某某又被送往南京市口腔医院治疗,经诊断其伤情为左上前牙折断。谢某某共用去医疗费998.30元。诉讼中,谢某某申请对其牙齿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进行了司法鉴定。2015年8月20日,该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谢某某18周岁以前的义齿安装费用为300元/次,更换周期为1年;在其18周岁以后,若行烤瓷牙修复,安装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次,更换周期为12年;若行种植牙修复,安装费用为人民币10000元,一般无需更换。谢某某父母为此支出了鉴定费1250元。诉讼中,谢某某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逸夫小学赔偿谢某某各项损失20448.30元(医疗费998.30元、后续治疗费17400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1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逸夫小学承担。另查明:逸夫小学在人保滁州分公司为包括谢某某在内的学生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每人责任限额300000元,谢某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发后,学校未查找到撞伤谢某某的学生。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谢某某提交的证明、门诊病历、医药费发票、用药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交通费发票、逸夫小学提交的保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本案中谢某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自己的人身安全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谢某某在逸夫小学学习期间人身受到损害,事发时系早操时间,学校因下雨未组织学生做早操,但未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相应管理;事发后,学校未能查找到侵权人,故逸夫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对谢某某由此产生的合理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上述情况,本院酌定逸夫小学对谢某某的损失承担75%的赔偿责任。谢某某支出的医疗费998.30元有票据为证,本院予以支持。谢某某现年10周岁,经鉴定,谢某某18周岁以前的义齿安装费用为300元/次,更换周期为1年,故谢某某18周岁以前的义齿安装费用为2400元;谢某某18周岁以后,若行烤瓷牙修复,安装费用为人民币3000元/次,更换周期为12年。按照人均寿命75周岁计算,谢某某18周岁至75周岁需更换5次义齿,故其18周岁以后的义齿安装费用为15000元。人保滁州分公司辩称的谢某某18周岁以后义齿更换次数为4.75次的计算方法,计算错误且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其该节答辩意见不予采纳。鉴定费系谢某某为确认其损失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人保滁州分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免责条款尽到了解释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故本院对其辩称的鉴定费等间接损失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谢某某的治疗及鉴定情况,本院酌定其交通费为500元。综上,谢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0148.30元,逸夫小学应赔偿15111.23元。因逸夫小学已为谢某某在人保滁州分公司投保了校(园)方责任保险,谢某某受伤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逸夫小学对谢某某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可由人保滁州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直接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全椒县逸夫小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谢某某经济损失合计15111.23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分公司直接赔付给原告谢某某;二、驳回原告谢某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1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5.50元,由被告全椒县逸夫小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清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婵娟附本院兑现款账户:收款单位:全椒县人民法院账号:20000347390310300000018开户行:安徽全椒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款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