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初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傅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380号原告傅某。被告尹某。原告傅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傅某、被告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原告傅某诉称,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一个,取名尹某甲。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原、被告感情不合,尤其是被告经常对原告施以家庭暴力,参与赌博,吸食毒品,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2014年7月7日,原告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3日,岳阳县人民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但被告屡教不改,被送进强制戒毒所戒毒。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不要求被告负担女儿抚养费。被告尹某辩称,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后结婚的夫妻,被告只吸过一次毒,为了家庭和小孩以后不会再去吸毒。被告不同意原告的离婚要求,请求原告再给机会。假如非要离婚,小孩由被告抚养。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被告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一个,取名尹某甲。2014年1月,被告开始吸食冰毒,吸食毒品后,被告产生幻觉,对原告施以暴力,原、被告夫妻感情开始出现危机。被告因此被送进戒毒所强制戒毒一段时间。2014年7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9月4日,本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尔后,原、被告未能和好,仍分居生活。2015年4月4日,原告又诉至本院,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求。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没有共同财产与共同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的夫妻,但婚后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参与吸食毒品,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且没有得到原告的谅解,夫妻长期分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仍未能和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离婚后,原、被告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且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条件,由原告抚养孩子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故由原告抚养小孩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款第(三)项、第(五)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傅某与被告尹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尹某甲,女,××××年××月××日出生,由原告傅某抚养至独立生活为止,原告傅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尹某承担的孩子抚养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傅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费后,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晓华人民陪审员 许 毅人民陪审员 张朝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胥方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