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刑初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洪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甲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崇刑初字第76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某甲,江西巨登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1月20日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崇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在逃)。2015年5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同月11日被崇仁县公安局带回并刑事拘留。2015年5月19日经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崇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崇仁县看守所。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检察院以崇检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忠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崇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甲与朱美辉共同出资注册成立江西巨登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登公司),洪某甲为公司法人。2014年6月8日,洪某甲将巨登公司厂房土建和钢构工程承包给程某甲、黄某甲。尔后,程、黄二人雇请黎某甲、罗某甲等20多名民工施工。至2014年10月8日止,洪某甲拖欠黎某甲等民工工资257832元后逃匿。2014年12月23日,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洪某甲下达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责令其支付后,洪某甲仍拒不支付。据以指控的证据有:被害人黎某甲、罗某甲等人的陈述;证人黄某甲、程某甲等人的证言;合同、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决定书、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以及被告人洪某甲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因洪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的悔罪表现,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洪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22日,被告人洪某甲与朱美辉共同出资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江西巨登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登公司),洪某甲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4年6月8日,被告人洪某甲将巨登公司厂房土建和钢构工程等发包给无建筑从业资质的程某甲、黄某甲承建,且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和厂房补充协议。尔后,程某甲、黄某甲雇请黎某甲、罗某甲等20余名民工进行施工。至2014年10月初,洪某甲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程某甲、黄某甲无法支付民工工资,拖欠黎某甲等民工工资计人民币257832元未付。尔后,被告人洪某甲逃匿至浙江省玉环县家中。2014年12月23日,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洪某甲邮寄送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洪某甲收悉后仍拒不支付。另查明,被告人洪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在重庆市巴南区李家沱锦豪酒店被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黎某甲、方某甲、黎某乙、章某、方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6月份,程某甲、黄某甲二人承包了巨登公司的工地,之后程某甲、黄某甲将工地的钢构安装承包给鼎利钢构公司,鼎利钢构公司请他们5人去安装,当时说好按照45元每平方米计算。他们是从2014年8月2日做到9月23日,每人共做了41天,后因巨登公司老板逃跑了,工程尚未完工,黄某甲、程某甲没有拿到工程款,经协商后按照每天420元的点工计算,所以他们每人各有17220元工钱未拿到。2、被害人罗某甲、洪某乙、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份,罗某甲在程某甲手里接到巨登公司的木工活,罗某甲便叫上洪某乙、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共5人一起去做。他们从2014年8月1日做到9月20日,每天工资300元,由罗某丙负责记工,其中罗某甲做了32.5天,共9750元;洪某乙做了33.5天,共10050元;罗某乙做了32.5天,共9750元;罗某丙做了33天,共9900元;罗某丁做了33.5天,共10050元。后来程某甲告诉他们说巨登公司未付钱给程某甲,所以程某甲一直也未支付工钱给他们。3、被害人许某甲、周某甲、许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周某丁、刘某甲、刘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份,许某甲、周某丁从程某甲手上承包了承台、柱子、地梁及地面搅拌混泥土工种,后来二人叫上周某甲、许某乙、周某乙、周某丙、刘某甲、刘某乙6人一起到巨登公司工地做工,当时谈好由许某甲、周某丁提供机械,从总工程款中提取20%作为机械费用,剩余80%的工程款8人平分,他们是从7月份做到8月份的。后来经计算,他们做了承台、柱子、地梁等工程,地面未浇混泥土,总混泥土面积为637立方米,每立方米86元,总工程款是54782元。后来程某甲说巨登公司老板跑掉了,未付程某甲的工程款,程某甲便没有钱付给他们,所以至今他们未拿到一分钱。4、被害人刘某丙、曾某、程某乙、周某戊、黄某乙的陈述证实:2014年8月2日,刘某丙从程某甲处接到巨登公司的钢筋活,刘某丙便叫曾某、程某乙、周某戊、黄某乙共5人一起到巨登公司做钢筋工,当时说好按每平方6元计算工钱,后来程某甲说巨登公司的老板逃跑了,未付工程款给程某甲,他们便停了工,并与程某甲商议按点工计算,每人每天工钱300元。他们务工的情况是由刘某丙登记,其中刘某丙务工36.5天,工资为10950元,程某甲付了500元,余款未付;曾某务工37天,刘某丙垫付了500元,尚有10600元工资未付;程某乙务工28天,工资8400元未付;周某戊务工31天,工钱9300元,刘某丙于2015年2月17日先垫付了;黄某乙务工34天,刘某丙垫付了500元,余款9700元未支付。5、被害人罗某戊的陈述证实:2014年7月2日,黄某甲、程某甲找到他担任巨登公司厂房建设工地的施工监理,每月工资7000元,他从7月2日做到9月18日,共二个半月,工资17500元。他找过黄某甲要工钱,但黄某甲说巨登公司老板洪某甲未付黄某甲的钱就逃跑了,所以他的工钱现在还没有支付。6、证人程某甲、黄某甲的证言证实:2014年6月8日,他们与巨登公司的法人洪某甲签订了承包巨登公司的钢构及土建工程合同,7月16日又签了一份厂房补充协议。尔后,他们将事情分包给了其他小包头,包括木工罗某甲、泥工许某甲、钢筋工刘某丙、钢构工黎某甲和施工员罗某戊等人。2014年7月2日,他们正式开始施工,9月份钢构主件搭建完,但巨登公司法人洪某甲以资金未到位为由,一直未支付工程款,10月国庆节后仍分文未付,他们便停了工,直到11月份,他们便找不到洪某甲,电话也不接。他们共分包了四个工种,分别是泥工、木工、钢筋工、钢构安装工。泥工按86元每立方米计算,共做了600多立方米,共计54782元;木工按36元每平方米计算,做了1600多平方米,但因没拿到洪某甲的工程款,后来协商好按300元一天点工计算,共计49500元;钢筋工按照4.2元每平方米计算,共做了11670平方米,后协商按每天300元点工计算,共计49950元;钢构安装按照45元每平方米计算,后协商按照每日420元点工计算,共5人,每人41个工点,共计86100元;另外还请了一个施工员罗某戊,每月工资7000元,共计17500元。总共欠民工工资257832元。7、巨登公司厂房钢筋工、泥工工资结算单及小工考勤表证实:经程某甲结算,刘某丙、曾某、黄某乙、程某乙、周某戊5人做工工资共为49950元;经黄某甲结算,泥工做了承台、柱子等637立方米,每立方米86元,共计工资54782元。木工罗某丁出勤33.5天,罗某乙出勤32.5天,洪某乙出勤33.5天,罗某甲出勤32.5天,罗某丙出勤33天;钢构工黎某甲、方某乙、章某、方某甲、黎某乙5人各出勤41天。8、巨登厂房补充协议、工程承包合同、钢结构工程承揽补充合同证实:2014年6月8日,黄某甲、程某甲与巨登公司洪某甲、朱美辉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约定了巨登公司将公司厂房、结构、钢构等项目发包给黄某甲、程某甲承包,以及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等。2014年7月6日,黄某甲、程某甲与巨登公司洪某甲签订巨登厂房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巨登公司将巨登1、2号厂房发包给黄某甲、程某甲承建,并约定承包价款及付款方式。2014年6月22日,黄某甲、程某甲将承包巨登公司的1、2号钢结构厂房发给江西鼎利钢结构有限公司承揽定作。9、崇仁县劳动监察局案件立案审批表、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及快递回执证实:2014年10月9日,崇仁县劳动监察局对巨登公司拖欠民工工资案予以立案,并分别于2014年11月28日、2014年12月2日、2014年12月8日、2014年12月12日、2014年12月18日向巨登公司法人洪某甲邮寄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调查询问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快递由洪某甲本人签收,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理告知书的快递由洪某甲直系亲属签收。2014年12月23日,崇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洪某甲邮寄送达了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限巨登公司3日内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款,该快件由洪某甲本人签收。10、企业信息、企业变更信息证实:巨登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洪某甲。2014年5月28日,巨登公司在崇仁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变更登记,将公司投资人(股权)由朱美辉、洪某甲变更为孙云芳、洪某甲,洪某甲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11、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书证实:2015年5月5日23时40分许,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李家沱派出所接情报信息系统预警,于李家沱锦豪酒店1307号房见抓获崇仁县刑事拘留网上追逃的洪某甲,并于2015年5月6日至5月10日将洪某甲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巴南区看守所。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洪某甲于1965年11月22日出生,案发时已成年,无违法犯罪前科。13、被告人洪某甲供述:2014年期间,他和朱美辉到崇仁县成立巨登公司,并在县工商局进行了注册,他为公司法人,但他们没有注册资金,只是二人各投资了几万元,各自保管,均用于二人的吃住和接待费用。之后,他将公司的厂房建设承包给了程某甲、黄某甲,且双方签订了承包合同,他只知道二人是包工头,不知道承建厂房需要资质。合同签订后,程某甲将50万元保证金汇到朱美辉的恒飞机械有限公司账号上,他拿了10万元开销,另外40万元被朱美辉拿了。后来朱美辉把公司股份变更给了朱美辉的老婆孙云芳,他和孙云芳到工商局进行了变更。程某甲、黄某甲开始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建设厂房,大概做到9月份时,因他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20余万元的钢结构工程款给程某甲,程某甲便提出不再施工。国庆节期间,他和朱美辉便回到了浙江玉环,后来他手机因为坏了,原崇仁的号码不能接听电话,直到2015年4、5月份,就更换了号码。之后,朱美辉回过一次崇仁,但被程某甲发现后便找人看着并要求支付工程款,后朱美辉趁看守不备跑回了浙江,所以他便不敢回崇仁。期间,他在浙江家里收到过崇仁县劳动部门邮寄的责令支付工资报酬决定书,但因为没有钱支付,又怕被程某甲扣住,所以没有回崇仁,但具体欠了多少民工工资他不清楚,因为他是跟程某甲、黄某甲签的合同。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查证属实且能相互印证。对上述证据及所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计人民币257832元,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后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洪某甲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洪某甲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7年5月5日止;罚金人民币1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颖群审 判 员 陈水华助理审判员 周丽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秋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