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刑初字第00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某甲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禹刑初字第003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2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汉族,个体务工,现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2015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因涉嫌盗窃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5)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8日,被告人王某甲在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上班期间,在流水线分拣快件时,趁人不备,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华为6PIUS手机一部,未拆封的玫琳凯化妆品两瓶。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40元。2015年5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上班期间,在流水线分拣快件时,趁人不备,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苹果4S手机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800元。2015年5月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公司上班期间,在流水线分拣快件时,趁人不备,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华为MATE7一部。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30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甲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8日至20日,被告人王某甲在位于蚌埠市禹会区禹和路15号的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上班期间,在流水线分拣快件时,趁人不备,实施了三起盗窃。2015年6月29日,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740元。其中:2015年5月8日,王某甲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型号:6PIUS),未拆封的两瓶玫琳凯牌化妆品;2015年5月15日,王某甲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一部苹果牌手机(型号:4S);2015年5月20日,王某甲盗窃流水线上快件一件,内有一部华为牌手机(型号:MATE7)。另查明,2015年6月4日,被告人王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王某甲退还了全部赃物,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出具谅解书,对王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场方位示意图,指认被盗物品、现场照片,情况说明,鉴定聘请书、蚌价证鉴(2015)18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谅解书,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流水线监控视频光盘,证人赵某甲、王某乙、赵某乙、巨某证言及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视为主动投案,且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退赔了金韵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蚌埠分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常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