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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芙民初字第46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彬因与被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彬,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号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芙民初字第4659号原告罗彬。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委托代理人鲁迪明。被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号。法定代表人张健。委托代理人潘宏新。原告罗彬因与被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发生劳动争议,于2014年12月1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方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5年5月8日、2015年6月1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蒋明慧担任庭审记录。原告罗彬及其委托代理人欧阳文财,被告新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潘宏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彬诉称:原告系新宇公司员工,依据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新宇公司依法应当为原告交纳社保、医保等保险金。但新宇公司以资金匮乏为由,要求原告先行垫付保险金后方可办理退休手续。原告垫付保险金后多次要求新宇公司返还,但新宇公司拒不返还。新宇公司为原告缴纳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对于原告自行垫付应缴纳的保险金,其应当承担全额返还的责任义务。故请求依法判令:新宇公司向罗彬支付已垫付社会养老保险金20914.4元。被告新宇公司辩称:1、该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敬请驳回原告起诉。2、原、被告间没有劳动关系,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被告没有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3、被告新宇公司因原国企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土畜公司)改制的历史原因,在政府主导下成为原告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保金的挂靠主体(或称托管关系)。4、原告以新宇公司名义缴纳社保实质是为自己直接缴纳社保金,并非为新宇公司垫付。5、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自己垫付的社保金系混淆是非,企图侵占他人股权转让款不当得利。6被告保留向原告追偿为之代缴的社保金的权利。经审理查明:新宇公司是原国有企业土畜公司根据原湖南省外经贸厅湘外经贸法规[2001]17号《湖南省外经贸厅关于同意设立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批复》的规定,改制成立的由内部职工持股的公司。新宇公司于2001年6月29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外贸天华实业公司出资100万,占注册资本的20%,内部职工出资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由于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只能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规定的限制,内部股东以原土畜公司机关工会的名义持股。2005年8月,土畜公司依法破产,2006年底破产终结。罗彬随之转入新宇公司,其医保、社保户头也随之变更至新宇公司名下,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新宇公司注册登记后,一直没有对外经营,也没有给罗彬发过工资。土畜公司清算组在土畜公司破产时和新宇公司多次协商,双方于2007年12月20日共同签署了《新宇公司同意承接和办理原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所有原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和有关手续的决定》,原告及原土畜公司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挂靠在新宇公司社保帐户名下,但由职工自已缴纳社保金。2013年11月、2014年4月,新宇公司为了解除原土畜公司职工社保挂靠关系,按社保机构的要求统一为其社保帐户上欠缴社保金的原告等33名挂靠人员补缴清截止2013年6月30日止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金1147551.9元。2014年12月10日,罗彬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新宇公司支付已垫付社会养老保险20914.4元。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长劳人仲字(2014)第18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罗彬的申请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不予受理罗彬的仲裁申请,罗彬于2014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本院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定书(本院(2013)芙民初字第2262号、2272号、2288号、2289号民事裁定书、中院(2014)长中民四终字第00157号、00158号、00160号、00163号、00164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社会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新宇公司统一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说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新宇公司系原国有企业土畜公司改制成立,于2001年6月29日在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性质为民营有限责任公司。土畜公司破产后,罗彬转入新宇公司,其医保、社保户头也随之变更至新宇公司名下,系国有企业破产改制后根据政府规定的职工安置行为。土畜公司改制为新宇公司系根据原湖南省外经贸厅湘外经贸法规[2001]17号《湖南省外经贸厅关于同意设立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批复》的规定,属于根据政府政策进行的非自主改制,罗彬要求被告支付已垫付社会养老保险金的诉讼请求属于国有企业依照国家政策改制后遗留的历史问题,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彬对被告湖南省新宇土产畜产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依法免收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 方人民陪审员 苏 麟人民陪审员 李则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蒋明慧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