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应玉才与陈礼虎运输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应玉才,陈礼虎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三终字第004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应玉才,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礼虎,男,汉族。上诉人应玉才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一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应玉才以愿按原审判决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应玉才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应玉才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244元,减半收取622元由上诉人应玉才负担,余622元退回上诉人应玉才。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闻 宁审 判 员 张 薇代理审判员 苏永强二Ο一五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岳文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裁定适用余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