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垦调确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守信与王荣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守信与王荣娴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调确字第18号申请人:高守信,男,汉族,1946年02月24日出生。申请人:王荣娴,女,汉族,1950年03月28日出生。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受理了申请人高守信、王荣娴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高守信、王荣娴因邻里纠纷,于2015年10月21日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二二一团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2015年10月30日前,由王荣娴修复好扩建占用道路的土地及修剪伸向高守信葡萄地的果树枝。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符合人民法院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高守信与王荣娴于2015年10月21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永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