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周来萍与唐建军股权转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749-2号原告:周来萍,女,汉族,1974年10月30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被告:唐建军,男,汉族,1975年7月17日出生,住所地。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来萍诉被告唐建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来萍于2015年10月28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唐建军名下的房屋(在人民币286050元范围内),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来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被告唐建军名下的房屋(在人民币286050元范围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戴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