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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18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与毛贻民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1860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被告毛贻民。本案在审理原、被告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的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原阳县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武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