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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蒋平平与白少鹏、薛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平平,白少鹏,薛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1号申请执行人蒋平平,又名蒋小平、蒋玉平,男,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白少鹏,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薛红伟,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崤山路中段南侧**号粮食局*楼。申请执行人蒋平平与被执行人白少鹏、薛红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书,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五月九日做出(2014)运中民终字第301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维持。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91587.854元,被执行人白少鹏赔偿申请执行人100918.322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蒋平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100918.32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年10月30日作出的(2012)平民初字第44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王国荣代理审判员  解宏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卫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