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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被告郭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华县高塘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昊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