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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余姚市中兴彩印包装厂与余姚市中兴彩印包装厂、袁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梁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彭军。委托代理人:尤耀军,浙江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姚市中兴彩印包装厂。组织机构代码:××。代表人:袁炎忠,厂长。被告:袁炎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中兴彩印包装厂、袁炎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510元,减半收取1755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125元,由原告宁波顺意经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岑益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曹钟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