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8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立超与师景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超,师景德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89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超。委托代理人王永安。被执行人师景德。王立超与师景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秦民初字第01559号民事判决书、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的(2015)咸中民终字第00804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师景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移除其栽种在原告王立超位于肖何庙80亩地块3.01亩土地上的苹果树苗。逾期不履行,由原告王立超自行处理,相关费用由被告师景德承担。经审查,判决书的判决内容为申请执行人自行处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申请执行人王立超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王立超的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霍志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