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郓商初字第13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爱菊与被告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红,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军,李现振,李爱菊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郓商初字第1300号原告:王玉红。被告: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坤,经理。被告:李贵军。被告:李现振。被告:李爱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红与被告山东汇森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贵军、李现振、李爱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郓城县公安局已按刑事案件立案,尚未审结,且本案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王玉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精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