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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高向辉诉刘峥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辉,刘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高向辉。被执行人刘峥嵘。本院在执行高向辉诉刘峥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我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