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民执字第9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高向辉诉刘峥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向辉,刘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民执字第938号申请执行人高向辉。被执行人刘峥嵘。本院在执行高向辉诉刘峥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中,经我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刑初字第1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谷孝国审 判 员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