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刑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黄某甲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扶刑初字第162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2015年8月28日取保候审;2015年10月13日由本院决定逮捕,10月15日由扶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扶绥县看守所。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5)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甘梓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6、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没有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丙等人砍伐位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屯的“金血坡顶”(谐音,地名)其种植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0.51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9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材料,并经出庭支持公诉的代理检察员当庭出示、宣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无异议,亦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27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黄某丙等人砍伐其本人种植位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屯的“金血坡顶”(地名)的巨尾桉林木。经鉴定,被伐林木面积为0.51公顷,被伐林木蓄积量为49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树种为巨尾桉。2015年4月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滥伐林木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人杨某、梁某、黄某乙、黄某丙等人的证言,扶绥县森林公安局到案情况说明,扶绥县渠黎镇联绥村渠凯村民小组、扶绥县林业局证明,现场指认、勘查笔录及相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鉴定意见书及通知书,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黄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黄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玉 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先萍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数量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一)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者本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第六条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十至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五百至一千株为起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