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崔德滨与曲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37号原告:崔德滨。委托代理人:刘国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曲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德滨诉被告曲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原告崔德滨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德滨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德滨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