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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40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崔德滨与曲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4037号原告:崔德滨。委托代理人:刘国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李家镇新建村村民委员会推荐。被告:曲新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德滨诉被告曲新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8日收到原告崔德滨提交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崔德滨的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崔德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德滨负担。审判员  崔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