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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黄忠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忠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贺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黄忠明,冒名陆云门,现在广西自治区钟山监狱四监区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2)东一法刑初字第227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忠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3年3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广西壮族自治��钟山监狱于2015年10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报称,罪犯黄忠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取得较好成绩,确有悔改表现。为证实以上事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提供了罪犯计分考核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经审理查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监狱呈报罪犯黄忠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黄忠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改造,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黄忠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3月27日起至2022年4月2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甘怀新审判员  谭洪生审判员  于克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