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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法民初字第03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余静与邹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法民初字第03274号原告余静,女,生于1976年1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委托代理人张冲,重庆市开县文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特别授权。被告邹才平,男,生于1971年3月10日,汉族,住重庆市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静诉被告邹才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才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愿,并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静撤回对被告邹才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余静负担。审 判 长  廖代媛代理审判员  肖曼捷人民陪审员  成 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冉桂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