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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7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779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王运国,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原告石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石某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石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石某承担。审判员  赵利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艺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