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4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任书勤与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陈曦、徐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书勤,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陈曦,徐丽辉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4010号原告:任书勤,男,汉族。被告: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北路***号醉南山酒店***楼。法定代表人:陈曦,具体职务不详。被告:陈曦,男,汉族。被告:徐丽辉,女,汉族。本院受理原告任书勤诉被告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陈曦、徐丽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0月23日,其将1万元借给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用于资金周转,同时与(借款人)洛阳灵山国诚旅��发展有限公司、(担保人)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投资担保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自2014年10月23日至2015年4月23日,月息为20‰。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洛阳灵山国诚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被告迟迟不履行还款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投资本金10000元、利息3200元、滞纳金105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陕西鑫元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综��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为题的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任书勤的起诉,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96元,于本裁定生效后全额退还原告任书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宁 莎代理审判员 孟元元人民陪审员 姜桂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小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