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民一终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拴柱、薛全爱与薛宏强、薛勤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宏强,高拴柱,薛全爱,薛勤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吕民一终字第8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薛宏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拴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全爱。原审被告薛勤平。上诉人薛宏强因与被上诉人高栓柱、薛全爱、原审被告薛勤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2013)临民初字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薛宏强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薛宏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对其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薛宏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薛宏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潘 文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舒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