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简阳执字第6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吴海瑶申请执行李先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海瑶,李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654号申请执行人吴海瑶,女,200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法定代理人吴向廷(又名吴长久),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李先玉,女,197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吴海瑶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先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4日作出(2013)简阳民初字第24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海瑶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于2015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先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案款3600元,执行费50元未能执行兑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65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都大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