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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朱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