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崧民初字第176号原告:朱某。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汪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自